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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教育月,这些保密知识要牢记
时间:2022-05-13发布人:办公室浏览次数:1072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学习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维护国家安全,要从你我做起。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类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工作,人人有责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是说,所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主体,没有任何例外。保密工作,人人有义务、人人应尽责。

          

那么,我们在工作生活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发现泄密事件(隐患)的处置措施

公民发现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发生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机关、单位报告,或者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保密无小事,言行莫大意

人人皆有责,处处须慎守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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